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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闲置土地处置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市开展闲置土地清理,着力盘活闲置土地,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市、辖市区两级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闲置土地处置的基本原则是: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集约利用。具体为:
  (一)以用为先。对闲置土地处置最终要体现以开发利用为目的,能够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尽量落实项目开发建设。
  (二)依法进行。对闲置土地处置,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做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
  (三)分类处理。对主要因宏观政策调整及城乡规划依法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如期使用的,在处置时要保障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于2008年1月1日以来新发生的闲置土地,要从严处置,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取消用地协议依法收回的,坚决依法收回。
  (四)集约利用。对闲置土地处置要体现集约利用原则,不能因为消化的是闲置土地而粗放用地。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在处置中实现集约用地。
  三、闲置土地处置的方式
  1.计征土地闲置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已规定分期开发的宗地,可按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凡闲置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土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不计征土地闲置费:
  (1)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开发的;
  (2)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无法开发的;
  (3)属于依法收回的。
  2.闲置土地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处置:
  (1)限期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利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a、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b、符合产业用地政策的;
  c、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完善用地手续的;
  d、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提出开发申请并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2)地块置换。因客观条件变化,现已不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并无法进行规划调整、不宜再开发建设的,可由政府与当事人协商按等价原则予以置换。
  (3)退地还耕。与前(2)项情形相同,且适宜恢复耕种的国有闲置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当事人签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交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并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原集体经济组织向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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