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支持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领域内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经认定的,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配套资助等方式,按项目创新程度、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研发资助。
(十三)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建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配套资助。
(十四)落实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按相关文件执行。
(十五)培育新兴文化创意业态。鼓励文化与科技融合等新兴业态的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经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发布10家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创新奖励。
(十六)鼓励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引导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领军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独立的创意设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经认定为分离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按其对地方财力的贡献程度,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十七)设立深圳创意设计奖。围绕“设计之都”建设,提升我市创意设计业的影响力,设立深圳创意设计奖,每年举办一届,安排专项资金奖励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设计企业、设计师及设计作品。
六、培育产业主体
(十八)提高国有文化集团竞争力。支持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深圳出版发行集团积极探索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创新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努力发展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战略投资者,打造现代大型文化传媒集团。
(十九)鼓励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建立“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发布制度,发挥文化创意产业各领域领军企业的示范、表率和带动作用。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或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到30%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专项资金按企业对地方财力的贡献程度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