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开展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发行企业债券试点。
在境内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境外上市企业与券商签订有关上市协议、且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优先给予资助。
十、优化发展环境
(三十八)保障土地资源供给。市年度土地使用计划根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文化创意产业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供地安排上予以倾斜。
新建或通过城市更新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给予优惠地价。
(三十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文化创意产业高层次人才纳入到我市高层次人才支持体系,研究制定文化创意产业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登记著作权,对属于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领域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创新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支持数字著作权保护和交易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版权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知识产权预警报告发布。
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法律援助和版权纠纷行业调解机制。
(四十一)支持举办文化创意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和有关组织举办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经领导小组审定,专项资金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引进经市文化艺术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的国内外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文化艺术的演出,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票房补贴。
(四十二)完善产业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资助等方式,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组建中介机构联合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各区及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配套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