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中药饮片煎煮规范的通知

  A.2.13 每天煎药完毕后,先向锅内注水浸泡,使其冷却,然后取出中心滤锅,分别把滤锅和煎药锅内外壁刷洗干净,注入一定量(2000毫升左右)水。
  A.2.14 在无煎药情况下,应关闭电源,并注入一定量水。
  A.2.15 煎药机在无药液或水情况下,切不可加热干烧,避免损坏机器。

  附录B
煎药室的管理与工作制度(规范性附录)

  B.1 医疗机构煎药室的管理
  B.1.1 煎药室应由药学部门统一管理。药学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煎药室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B.1.2 药学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煎药室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SOP),工作制度、操作程序应当装订成册并张挂在煎药室适宜位置,并严格执行。煎药人员在领药、煎药、装药、送药、发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或煎药凭证)有关内容,建立收发记录,内容真实、记录完整。每方(剂)煎药应当有一份反映煎药各个环节的操作记录。记录应保持整洁,内容真实、数据完整。
  B.1.3 急煎药物应在2小时内完成,并建立中药急煎制度并规范急煎记录。
  B.1.4 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确保清洁,应有清洁规程和每日清洁记录。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煎药室应当定期消毒。洗涤剂、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并符合GB 14930.1和GB 14930.2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得对设备和药物产生腐蚀和污染。
  B.1.5 传染病病人的盛药器具原则上应当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后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对重复使用的盛药器具应当加强管理,固定专人使用,且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B.1.6 应加强煎药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药剂科负责人应当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煎药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征求医护人员和住院病人意见,并建立质量控制、监测档案。
  B.2 医疗机构煎药室的工作制度
  B.2.1 煎药室在药剂部门领导下,负责住院和门诊病人的中药煎药工作。
  B.2.2 煎药室应配备一名中药师(士)负责煎药业务指导及管理工作。煎药工作人员须经基础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发予《上岗证》方可从事煎药工作。同时应建立业务指导考核制度。药剂科负责人每半年要对煎药人员的业务进行总结、考核和评价。煎药人员和指导人员的考核成绩应达到“良好”以上。实行优者奖,劣者罚。
  B.2.3 煎药人员到药房领取中药剂时,应核对病人姓名、科别、地址、床号、日期、剂数,确认无误后在领药登记本上签收。
  B.2.4 煎药应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医嘱,按规定浸泡后,根据中药性能选择火候、时间进行煎煮,药汁量要符合要求。
  B.2.5 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兑服、烊化等特殊要求的煎煮,要按医嘱执行,确保煎药质量。
  B.2.6 煎药卡从领药时起,必须紧随药袋、浸泡容器、煎煮容器和盛药容器转移,每个工序都有操作人员签名。中药煎煮好后应按医嘱要求包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