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主评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34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主评议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民主评议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中心”)进驻窗口单位的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主评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秦政办〔2011〕124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2011年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字〔2011〕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开考核的内容、过程和结果,接受被考核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有据可依。设立考核台账(微机台账、档案台账),记录县中心各窗口工作情况、项目考核留踪资料、评议整改材料等。
(三)整改与查处相结合。发现窗口存在问题时,以要求其限期整改为目的,以查处扣分为手段。
二、考核范围
考核进驻县中心窗口单位。
三、考核程序
对各窗口单位考核实行“只扣分不加分”的办法。
(一)考核数据和扣分依据要公正、公开,扣分证据要充分。在执行扣分标准时,由各科室填写《县政务服务中心民主评议日常工作考核扣分通知书》,报中心主管主任初审、主任审定。
(二)每季度末由县中心汇总各窗口的民主评议日常工作考核扣分数据,报县中心民主评议考核小组审定后,评出各窗口单位考核结果。县中心将考核结果在大厅公示3天且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进驻窗口及其所属单位,同时报县政府纠风办。
四、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服务形象方面
1、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每起扣2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起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