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带徒传艺和培养青年技能人才方面作出较大贡献,所带徒弟获得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全国二类、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省级二类、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湖州市有突出贡献的南太湖新技师的候选人,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
候选人的推荐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可由所在单位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推荐候选人,也可由个人向单位申请要求推荐,单位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确定推荐名单时应征求单位工会意见,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各单位确定推荐人选后,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区劳动保障(人力资源)部门。县区劳动保障(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总工会根据推荐名额进行审核、筛选,并征求所在县区组织部门意见后,报市评审办。
第六条 被推荐的候选人,应填写《湖州市有突出贡献的南太湖新技师候选人推荐表》,并附 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反映技术成果、贡献的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市评审办负责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评审。市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按应选名额确定建议人选名单。建议人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湖州市有突出贡献的南太湖新技师每两年评选表彰1次,每次名额为10名。
第九条 湖州市有突出贡献的南太湖新技师获得者,由市委、市政府对其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职责义务
第十条 湖州市有突出贡献的南太湖新技师应在市级有关部门的组织和单位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及义务:
1.做好所在职业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2.发挥专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3.参与技术交流和技能竞赛活动。
4.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出席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十一条 湖州市有突出贡献的南太湖新技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