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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包括源头监管、动态监管、现场核查和绩效监督。通过参加年初预算联审会议、听证会等方式进行源头监管;利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对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调整等情况实施在线动态监管;根据实时监管情况,及时到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采取面上督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方案措施、项目选择、评价实施及评价结果的全过程进行绩效监督。
  第十二条 重点检查每年的检查面不低于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数量的30%,原则上三年轮查一遍。财政监督机构年初要精心准备,统筹安排,拟定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经分管负责人同意,报厅(局)长办公会批准组织实施。
  检查程序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被查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认真总结财政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对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出具动态监管、重点检查、绩效监督等专题报告,并报本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将动态监管、重点检查、绩效监督等内部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上级财政监督机构应对下级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时效等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机制。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促进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自觉接受驻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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