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四川专员办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就国家重大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
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主动与四川省国资委、四川证监局、四川省财政厅、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加强工作联系,拟定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第五条 四川专员办在拟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名单时,将审阅分析各重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异常、企业经营中的动态信息等问题向企业问询,必要时约谈企业相关高管人员及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五)是否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各项税收。
第七条 重点企业应当按照《
会计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四川专员办依法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企业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重点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会计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和年度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报送四川专员办。不宜使用互连网报送资料的非上市企业以书面形式报送四川专员办。
联系地址:成都市大安东路49号;
邮政编码:610017;
联系部门:四川专员办三处;
联系电话:028-8692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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