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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切实增强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真正做到把民政对象当亲人,真情关心群众、真心帮助群众,主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多做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的工作。

  (二)服务作风明显改进。进一步巩固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成果,积极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规范服务、廉洁服务,推进依法行政、依规办事,公平服务,公开办事,切实解决有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服务不主动、不细致、不扎实、不规范等问题。

  (三)服务效能明显提高。按照便民利民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健全服务标准和规范,创新服务载体和方式,完善服务设施和手段,落实工作责任制,全面提高民政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效益。

  (四)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民政服务的新要求,加强对党员的党性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带动民政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五)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坚持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和活动导向,深入听取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群众评价和监督,完善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制和群众意见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真正使民政对象和人民群众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三、活动范围

  参加本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窗口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等都是民政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均参加此次活动,主要包括: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

  (三)优抚事业单位(荣誉军人疗养院、双拥活动中心);

  (四)军用饮食供应站;

  (五)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机构;

  (六)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

  (七)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精神病医院等);

  (八)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九)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公墓);

  (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

  (十一)婚姻(收养)登记机构;

  (十二)居民经济状况收入核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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