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关于“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八)关于“市、县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发改委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九)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股份制运作,采取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的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会同人行唐山分行、唐山银监分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关于“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的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牧局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严格执行农村小水电增值税和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二)关于“落实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政策”和“建立和完善水电、采矿等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从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治水土流失”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工信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三)关于“实行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科学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综合治理、防洪排涝等实施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要适度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并使其逐步达到供水成本。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水价制度”的问题,由市发改委、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六)关于“调整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的问题,由市发改委、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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