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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2.所有企业法人都要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拟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来源说明。主发起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年赢利且每年利润在500万元以上。

  3.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人民银行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有逾期记录,要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逾期原因说明。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一律取消发起人资格。

  4.所有自然人发起人均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5.各市上报经审核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的全部资料须为原件。

  (六)严格审核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1.各市、县在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时,要按照《公司法》和省政府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规定,认真审核申请筹建公司章程、信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防范制度,把好基础制度管理关。

  2.各市、县在审核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时,要严格审核高管任职资格,提醒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选配有金融从业经验、无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帮助小额贷款公司选配高素质人才。拟任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人选,要有在金融机构从事2年以上融资管理业务工作的经历,且没有受过纪律处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各市、县不得核准其任职资格。

  二、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一)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管理。

  1.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信贷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具体按省政府金融办的相关规定办理。

  2.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股权在办理合法手续后即可进行转让或用于质押。其中,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地址,增资扩股幅度超过100%(含100%)的,需经县、市金融办分级审核批准,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3.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等。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内外部集资,不得融入委托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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