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保持圈舍卫生,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加强猪场环境卫生整治,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草等要堆积发酵。
第二十六条 猪场兽医人员应每天对猪群进行临床检查,观察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建立封闭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相关人员进入生产区,禁止场外车辆出入生产区。生猪出栏时,不允许场外的车辆进场装车,需用本场的车辆(或通道)将生猪转运到装猪台,再转至专门收购、运输生猪的车辆上。
第二十八条 执行严格的消毒制度。生产区应每周消毒一次,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场区的人员、车辆,均应严格消毒。生猪进出场时,对通道和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消毒。每批猪调出后,圈舍应空置14天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
第二十九条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应严格按照《畜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数量较大的,应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严禁销售、加工出售。
第三十条 饲养人员之间不得随意串舍,圈舍的用具及设备应相对固定,不得相互使用。严禁大中型猪场的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场内不得饲养其它动物,要有防鼠、防虫、防蝇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兽药的使用应严格符合《
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当地疫病发生和危害情况,选择高效、低毒、代谢吸收快、残留小的兽药,对生猪进行药物保健。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育肥猪未过休药期的,不得出栏。严禁使用非法添加剂饲喂生猪。
第三十二条 猪场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对兽医和饲养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章 疫情监测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猪场应根据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监测要求,制定本场疫情监测计划,配合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场内疫情监测。按照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负责场内样品的采集,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