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
106.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第
八条
107.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或废石场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8.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没有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无防雷、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
四十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
109.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第一款
11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11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八条
112.冶金企业将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113.冶金企业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加强通风换气以及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14.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11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1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1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19.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120.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第一款
121.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
(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十条
122.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
F、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12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五条
12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2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12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12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
128.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第一款
129.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七条
130.相邻的采石场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
三十九条
131.矿山企业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
132.矿山企业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133.矿山企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
134.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135.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
136.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
137.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138.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未采取探水前进
139.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孔,未采取探水前进
140.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未采取探水前进
141.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发现有出水征兆,未采取探水前进
142.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未采取探水前进
143.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144.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
145.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146.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干打眼
147.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有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148.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没有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
149.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150.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没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没有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分
151.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152.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低于20%,二氧化碳超过0.5%
153.井下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时,未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
154.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或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经论证不符合浅孔爆破要求而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
155.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方式开采
156.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157.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158.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开采高度、层数、坡角、平台宽度不符合《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的
159.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的
160.小型露天采石场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或雷电高发地区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
161.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162.采石场上部剥离工作面没有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
163.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没有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164.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在同一坡面同时上下双层或者多层作业的
165.小型露天采石场在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
166.小型露天采石场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
三十九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一款、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
167.小型露天采石场每年年末没有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
四十条、第
二十八条
16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处罚种类:对企业罚款、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罚款
法律依据: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
二十一条
16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
二十条
17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
171.冶金企业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有效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72.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17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17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
175.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二条第二款
176.烟花爆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
177.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三款
G、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
17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179.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80.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81.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182.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18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184.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185.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186.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
187.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88.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189.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190.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1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192.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193.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