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
41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采购和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
413.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采购和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
(三)行政强制(共9项)
1.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或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六条
(2)《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五十四条
3.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法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四)项
4.对所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五条第二款
5.违反《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关闭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五十四条
6.违反《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拆除其采矿设备、设施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五十四条
7.查封、取缔未依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
十三条
8.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法律依据: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
9.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法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四)项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50项)
1.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安全生产事项,已经依法批准,但发现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执法种类:撤销原批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四条
(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三)项
(3)《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
(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条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三条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执法种类:撤销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
(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
(3)《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条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三条
3.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4.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法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执法种类:撤销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三条
(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
(4)《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
(5)《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条
5.取得许可的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6.取得许可的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执法种类: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
7.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报备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三条第二款
(2)《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
8.中央在湘和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9.工程建设项目和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1)《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
(2)《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七条第二款
10.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等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二条
11.除非煤矿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备案管理
法律依据: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三条第三款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七条
12.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的重大变更的备案
法律依据: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第二款、第
十二条第二款
1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试运行前,试运行方案的备案
法律依据: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三款
1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后投入使用前相关资料的备案
法律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四款
15. 在湖南省范围外登记注册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我省从事作业的,依据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1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在外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其所管辖管道途经我省的,依据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
17.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条
18.中央和省属矿山企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备案
法律依据: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
七条第二款
19.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
20.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安全预评价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
21.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
五十七条
(2)《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
五条
(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
2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b.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c.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d.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e.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f.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g.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h.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i.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七条
24.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