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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监督本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挂牌、拍卖、采购活动。

  (二)核准本行业项目工程评标专家分库入库和清出名单。

  (三)依法查处监督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做好企业诚信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是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的行政管理。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督促、审定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制定的内部交易规则和制度。

  (三)监督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指导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类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对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进行指导。

  (六)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集中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其主要职能是:

  (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交易和采购活动的管理办法,制定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矿产交易、政府资产交易及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的集中招标采购业务活动。

  (二)为交易或采购各方提供各类交易或采购业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与服务。

  (三)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规范的场地和服务,为行业监管、行政监督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受理各类交易申请,接受并代理异地委托的各类招标采购业务,发布交易信息、接受报名、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依法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提供交易或采购全过程见证服务。

  (五)依法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并按照规程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公布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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