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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6.1.3.5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请求民政部、省民政厅进行紧急支援;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3.6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向市委、市政府建议:
  (1)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2)市委、市政府派出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3)市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6.1.3.7 市民政局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收捐赠的单位、开户行及帐号,设立捐赠接收热线电话、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
  6.1.3.8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组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后,报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救灾I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6.2 II级响应
  6.2.1 响应启动条件
  6.2.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全市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3)房屋倒塌12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6.2.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灾情启动本级响应。
  6.2.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II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救灾II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
  6.2.3 响应措施
  6.2.3.1 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6.2.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各区救灾职能部门每日10时前向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2.3.3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灾民,核查灾情,做好灾情统计和上报工作;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民政部、省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2.3.4 市民政局必要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
  6.2.3.5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组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救灾II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响应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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