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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

  各区要完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办法,逐步实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月度结算,年终清算”的目标。
  六、加大政府投入,确保监管到位
  各区政府应根据居民医保发展的需要,加大对医保队伍建设的财政投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医疗服务和就医行为的管理,确保居民医保事业可持续发展。
  七、以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及基本医疗费用限额标准

项目

病种名称

基本医疗费用限额

标准(元、一年计)

一类区

(禅城、南海、顺德)

二类区

(高明、三水)

新增病种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3000

1500

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

18000

12000

丙肝-聚乙二醇α-2a干扰素治疗

20000

10000

调整病种

重型β地中海贫血

18000

12000

原有病种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热疗)

20000

10000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20000

10000

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30000

15000

超出部分经审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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