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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县住保办会同县发改、民政、国土、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物价、审计、镇政府等部门,根据县规划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拟定县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等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予以重点保障。面向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按县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一并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等投融资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四)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廉租住房保障剩余资金;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上级补助及社会捐赠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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