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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公共租赁住房区位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应高于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80%,并根据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配租

第一节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县城镇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县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四)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五)县住保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符合第十九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县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供求情况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为非本县户籍的常住人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视其在本县居住、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按年限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具体规定由县住保办另行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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