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限额、住房困难标准,由县住保办会同县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按照县民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复转军人、重点优抚对象、特殊的家庭或单身人士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第二十四条 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其中1至2人户可配租一房一厅的户型,3至4人户可配租为两房一厅的户型,5人及以上户可配租三房一厅的户型。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是否变化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镇政府应将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相关信息在所属居委会及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并在公示后5日内对无异议的申请材料上报县住保办;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镇政府提出书面意见,由镇政府调查核实,3个工作日后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县住保办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并在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县住房保障信息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