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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县住保办会同发改、国土、建设、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民政、统计、公安、消防、工商、监察、审计、地税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建房用地和购租政策性住房情况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保办。

  县住保办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县住保办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县住保办进行变更登记或作出取消轮候资格决定的,应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住保办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

  县住保办根据县规划区当年的配租方案,将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分成不同组别、队列,通过计分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家庭或单身人士及其选房顺序,并对入围家庭或单身人士的申请条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安排选房;经复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节 新就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核

  第三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第三十一条 新就业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县住保办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申请经批准后,由新就业人员与县住保办签订租房合同。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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