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其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承租公共租住房条件的,当及时告知县住保办。
县住保办在租赁期内,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租方案由县住保办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住保办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修缮管理等资料进行汇总,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住保办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县住保办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住保办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供求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县住保办申请续约的,需提交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
县住保办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
县住保办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住保办作出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县住保办对需要调整配租面积的,应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县住保办或开发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