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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其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承租公共租住房条件的,当及时告知县住保办。

  县住保办在租赁期内,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租方案由县住保办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住保办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修缮管理等资料进行汇总,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住保办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县住保办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住保办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供求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县住保办申请续约的,需提交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

  县住保办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

  县住保办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住保办作出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县住保办对需要调整配租面积的,应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县住保办或开发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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