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下称“八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六)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办企业住所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八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局接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及时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办理前置许可审批的,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县(市、区)微企办应当及时将新设立的微型企业名单通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申请人可不参加。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由市人社局牵头,会同教育、工商等部门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市微企办、市人社局组织各县(市、区)实施。
第十条 实行微型企业创业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申请作为定点培训机构。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