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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大力促进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我市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划拨补贴至同级人社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然后从该支出专户划拨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的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办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属有限公司的委托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微型企业创办人投资资金到位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或开业登记。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商局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3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 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核

  第十五条 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由微企办牵头组建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微企办主任兼任委员会主任,担任各级微企办副主任的财政、工商、人社部门领导任委员会副主任。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社、科技、金融、监察等部门相关科(股)室领导任委员。委员会的议事机制是评委会会议,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对全市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进行监督,受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对下一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扶持决定进行复核。评审会议原则上主任、副主任必须参加,委员根据评审对象类别视需要参加。评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由评委会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委员会的部门职责分工:工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对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微型企业所属行业进行划分并确定支持比例;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微型企业业主是否通过创业培训;财政部门负责对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发放和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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