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县(市、区)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委员会集中审核。
第十六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材料: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可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二)创业计划书;
(三)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四)其他应当审核的材料。
第十七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各县(市、区)微企办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各县(市、区)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资本金补助资金的拨付及管理按照《梧州市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梧财〔2011〕46号,下称《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在“十二五”期间,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财政局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城区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城区财政部门。对地级市城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70%;对各县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拨付给企业,地方财政按负担比例年终清算。
县(市、区)财政局对自治区、市级财政资金和县(市、区)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对《若干意见》确定的10类重点扶持产业、我市确定的重点扶持产业、在我市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创业的微型企业,以及大学生、低收入家庭创办的微型企业,给予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30%的资本金补助,其他非重点扶持产业的微型企业给予不低于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25%的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