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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大力促进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八类人群”的具体条件:

  (一)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或在校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的中职或技校毕业生(含具有本市集体户口),或年满十八岁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以及中职或技校在读生。

  (二)城镇失业人员。指持有《广西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持有《广西就业失业登记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被征地拆迁户。

  (七)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八)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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