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八类人群”的具体条件:
(一)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或在校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的中职或技校毕业生(含具有本市集体户口),或年满十八岁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以及中职或技校在读生。
(二)城镇失业人员。指持有《广西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持有《广西就业失业登记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被征地拆迁户。
(七)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八)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