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代理签订施工合同的, 代理人应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第七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施工合同应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发生的争议、纠纷,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约定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及其结算支付方式和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工程价款的确定应执行现行新计价依据。

  第九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

  总承包方经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总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总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条 发包方不得向总承包方指定分包方, 总承包方不得通过分包从中牟利。

  禁止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方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禁止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或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方自行完成。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送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合同行政监督部门鉴证。未经审查、鉴证的施工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施工。

  施工合同鉴证,按有关规定收取合同鉴证费。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