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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根据稽察项目的需要,稽察专家组设组长1名,配2-4名专家组成(以下统称稽察人员)。

  稽察专家组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被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快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提出建议和稽察意见,并及时向市水务局提交稽察报告。

  (三)完成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稽查任务。

  第八条 稽察专家组组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稽察工作。

  第九条 稽察专家组成员在组长领导下开展稽察工作,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熟悉和胜任项目前期和设计工作、建设管理、计划与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单项或全部工作。

  (五)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稽察工作。

  第十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与设计工作的稽察,主要包括可研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总概算批复,项目报建,前期施工准备,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是否规范,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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