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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稽察,主要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稽察,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等情况。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稽察,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各项费用支出,合同执行、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稽察,主要包括参建各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工程档案资料整理,工程验收,政府质量监督情况等。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稽察,主要包括参建各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制定工程安全度汛措施,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内容组织专项稽察。

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 市水务局根据年度水务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制定并下达年度稽察计划,组织成立稽察专家组,指定组长。

  第二十条 稽察专家组根据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单位和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二十一条 稽察专家组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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