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要求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四)进入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二条 现场稽察结束,稽察专家组就稽察情况应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三条 稽察专家组应及时向市水务局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若在稽察工作中发现重要情况,应立即向市水务局提交专提报告。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稽察意见
第二十四条 稽察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七)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九)稽察专家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由稽察专家组组长确定。
第二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专家组组长签署,报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根据稽察报告,依照规定程序对于中央和市投资的项目,提出稽察意见;对于市水务局投资的项目,下达书面整改通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务局报告。对项目的整改情况,市水务局应适时跟踪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再次稽察。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和管理权限,市水务局做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