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令暂停施工。
(三)将严重违规的施工、监理单位清退出施工现场,并录入不良行为诚信档案。
(四)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五)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降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七)暂停审批有关县(区)和局属相关单位其它新项目。
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九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第三十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务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市水务局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专家资格,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三条 被稽察项目的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