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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日前,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向本市各区县文广局转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是鼓励和促进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这次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是:
  一、失业人员: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二、下岗协保人员: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本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三、农村富余劳动者: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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