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南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南价格〔2011〕38号)
市住房局及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南宁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高位运行,5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位居第一,形势十分严峻,为加强南宁市今后一个时期的价格调控工作,遏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势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桂价格〔2011〕99号)“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区各市、县公有住房租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一律降低10%”的规定,经研究,决定降低南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南宁市公有住房租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南宁市公有住房等级确定及等级租金加价、装修项目租金、租金地段增减价格等有关规定仍按南价格〔2006〕73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