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作为即办件当场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督促本部门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按承诺件进行办理。
(三)遵守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四)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
(五)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实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制、联合审批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门和县政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县级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政府公布的含有该行政许可项目的文件。
(二)设立该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全文。
(三)县政府发布的关于该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批文或者证照式样。
第十六条 县级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本部门驻中心工作窗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印制办事指南等宣传资料,并通过电子政务查询系统,以通俗、简明的文字向前来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人员告知以下信息:
(一)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主要条款。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时限。
(三)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及缴费方式。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格式及数量。
(五)申请表格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工作窗口代表本部门履行职责。县级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提高行政效率、便民利企的原则,对其在县政务中心工作窗口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具体权限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报县法制局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县级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下列通过书面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其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以实施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