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载有收费依据和标准、所需材料、审批条件、审批依据等内容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并作相应的台账登记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工作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南涧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并作相应的台账登记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经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即办件,应当场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并作相应的台账登记管理。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
第三十八条 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审批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第三十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审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可以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办理或者牵头办理。
第四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审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按“联合审批”方式办理。即事项申请人只需到主办部门工作窗口递交相应的申报材料,主办部门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四十一条 对南涧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需特事特办事项,其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可直接进入“绿色通道”办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及时责令纠正并按相关制度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