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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和奖金申请、发放程序》的通知

  四、凡符合《举报奖励办法》所列奖励条件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在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经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附案件相关材料,报市局规划财务处。市局规划财务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请局领导审批。
  五、《举报奖励申请表》经局领导批准后,市局规划财务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承办单位,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承办单位为市局处室的,由规划财务处直接发放;承办单位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奖励资金拨至相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为发放。
  申报奖励所附案件等相关材料,在奖励审核结束后由承办单位存档。
  六、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并按财务规定办理领款手续;逾期未领取的,奖金须及时退回市局规划财务处。
  七、市局规划财务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奖金支付台账。

  附件2: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查处及奖励申请表

  编号:

举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举报方式

 

受理举报单位

 

受理日期

 

举报内容

(可附页)

 

 

 

 

               受理人:

承办查处单位

 

举报案件受理移交情况

 

 

 

案件查处结果

(可附页)

          

申请奖励金额

 

案件承办人

 

 

承办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分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基金监督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局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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