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符合《举报奖励办法》所列奖励条件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在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经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附案件相关材料,报市局规划财务处。市局规划财务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请局领导审批。
五、《举报奖励申请表》经局领导批准后,市局规划财务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承办单位,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承办单位为市局处室的,由规划财务处直接发放;承办单位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奖励资金拨至相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为发放。
申报奖励所附案件等相关材料,在奖励审核结束后由承办单位存档。
六、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并按财务规定办理领款手续;逾期未领取的,奖金须及时退回市局规划财务处。
七、市局规划财务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奖金支付台账。
附件2: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查处及奖励申请表
编号:
举报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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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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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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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举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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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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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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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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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查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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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案件受理移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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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结果
(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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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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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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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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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签章)
| 分管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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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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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督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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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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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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