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责任事故(Ⅰ级)至少按日进行续报。
(3)终报内容。包括畜禽屠宰肉品安全责任鉴定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1.4 信息通报
自治区各级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程序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以便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4.1.5 信息发布
(1)建立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重大责任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2)各级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授权,准确、及时、客观发布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环节肉品风险评估信息、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事故及其处置信息。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重大责任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进行,事发地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1.2 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较大责任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本地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地州市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问题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州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5.1.3 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一般责任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市)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一般畜禽屠宰环节安全问题发生后,应当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时会同畜牧、环保、卫生、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罚,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 指挥协调
进入Ⅰ、Ⅱ级响应后,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督导、配合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根据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重大责任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增援或保障,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小组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