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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气象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机构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而未征求的、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应当经专家论证而未论证的、应当请示本级人民政府(附件2)同意而未请示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起草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法制机构可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

  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起草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法制机构可以作出中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办公室提交有关会议,经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发。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法制机构应当将登记报告(附件3)、规范性文件文本、合法性审查报告和制定依据等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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