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修订调减全市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三)将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将原市经委管理的能源管理办公室(市能源执法队)更名为市能源局(市能源执法支队),划入市发改委管理。
(五)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重点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的重要问题,分析国内外与省、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进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市社会投资总规模;促进区域合作和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进可持续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负责行业协调和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六)承担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责任。
(七)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
(八)负责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并组织实施。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