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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对复杂地质和环境条件进行复核,报监理审核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的保护方式,并经专家审查后实施。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现场组织施工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施工条件实施验收。
  (六)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教育制度,针对工程实际,加强对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其中,对工程存在的重大风险应进行隐患识别、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护技能等专项培训。
  (七)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保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和治理。
  1.地铁建设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2.对所有进入基坑和隧道作业的人员实行登记制度,设置逃生通道和明显的安全疏散指令标志,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应急知识教育。
  3.工程现场出现重大险情的,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4.施工单位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施工作业场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5.工程施工涉及周边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当工程施工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6.施工单位应建立现场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
  7.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车辆的管理,不得超载,车辆上路不得抛、洒、滴、漏。
  (八)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现场各类施工机械的管理工作。
  (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行委托监测单位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监测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并及时反馈给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可能存在及产生重大风险的情况,应落实抢险措施,纳入安全管理台帐,并第一时间通知各方建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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