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市级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东营市市级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电子政务有序发展,根据《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统一平台、互联互通,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统一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电子政务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协调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审议确定全市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工作要点,协调解决电子政务建设中的资源整合共享问题。
政府办公室、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政务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组织政府办公室、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电子政务规划编制本部门、单位电子政务专项规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