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七条
69、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70、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五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
7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五十一条
72、 未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摘自编制地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
73、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7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或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
(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7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或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76、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即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四十一条
77、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四十二条
78、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擅自开采地下水、采矿、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
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四十三条
(2)《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
79、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四十四条
80、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四十四条
(2)《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
81、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收缴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四十五条
82、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四十六条
(2)《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
83、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未能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二条
84、采矿权人开采矿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经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二条
85、 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二条
86、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赔偿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二条
87、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质
法律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88、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89、未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图号以及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
90、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以及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
91、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以及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
92、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的;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
93、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1)《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94、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退还的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