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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府发﹝201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文件精神,切实把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做好做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威宁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威宁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解决我县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尽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及范围

  凡具有我县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小二寸像片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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