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我县非农业户籍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已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年龄达到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申请手续。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提请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四)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自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同时,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现行新农保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开设收入、支出和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按国家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确保基金流转顺畅、安全完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和侵占,社保经办机构所开设的基金专户只能用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储存和划拨,其他任何资金不得通过该账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