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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管理。县社保经办机构与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领销制度,做到按月结算,账、证、票、实相符。

  (三)切实加强防冒领取养老金工作。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年度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待遇领取人员没有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继续发放养老金。

  2、县社保经办机构对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应及时追回被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对情节严重的冒领人员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九、经办服务、制度的衔接和信息系统建设

  强化县、乡两级经办机构建设,整合现有城镇社会服务资源,用现代化管理方式和市场化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信息系统主要依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开发的新农保信息系统管理平台,重点加强县乡两级网络建设,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办理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便于参保人缴费、领取养老金和参保的相关信息查询。

  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舆论宣传

  成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按照黔府办发(2011)76号文件精神及试点工作要求,将地方补助资金和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好县、乡两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的办公场地和设备,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协调调度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定具体经办人员,将此项工作宣传好、动员好、抓好、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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