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及考核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并考核相关职能部门;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行政主管和指导;
(三)县财政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实际参保人员情况,按月划拨补助资金;
(四)县农村信合联社要配合县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待遇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六)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业务经办和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工作。
(七)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八)各乡(镇)需在所辖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中明确一名年轻、有文化、责任心强的领导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九)要将参保率和缴费率纳入对各乡(镇)党委、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干部评先选优的重要指标和条件;赏罚分明,对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同期目标任务的乡(镇)给予表彰及奖励,对未完成同期目标任务或完成较差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对负有责任的乡(镇)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参保率达不到目标任务的,要进行问责。
十二、附则
(一)本方案实施后,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威宁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11年7月1日施行,本方案规定年满60周岁是指2011年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威宁县户籍城镇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