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审批程序。1.福利机构负责对孤儿信息进行汇总,并认真填写《西藏自治区福利机构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批表》和《西藏自治区福利机构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汇总表》;2.每月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3.民政部门审批后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三)家庭寄养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审批程序。1. 由寄养家庭提供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签定的孤儿寄养协议,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2. 由寄养家庭提供孤儿所在福利机构填写《西藏自治区福利机构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3. 家庭寄养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由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六、强化相关工作管理
加强对孤儿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是保障孤儿基本权益的关键。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孤儿合法权益。
(一)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并定期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发放、兑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确实用在孤儿身上。
(二)强化孤儿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准确掌握孤儿基本信息。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规范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切实做好动态管理。凡年满18周岁的孤儿,从18周岁生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基本生活费;被依法收养,从孤儿与收养人收养关系成立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找到生父或生母的,从找到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基本生活费;孤儿本人应中止或终止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况,从中止或终止之日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三)强化数据信息管理。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福利机构和散居孤儿的数据信息管理工作,及时为本行政区域孤儿发放《儿童福利证》,并将孤儿的基本信息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无误后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各地(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截至本年度11月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