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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落实工作责任。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领导机制,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力求实效。

  2.健全领导机构。成立梧州市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生态市建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政管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从市直各有关单位抽调。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生态文明示范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三)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要根据《决定》精神尽快组织实施生态县建设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按年度提出重点工程项目,落实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对近期能够实现的目标,要列出工作实施节点和具体时间表,对需要长期推进的工作,要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完成时限。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要与“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有机结合,把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和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四)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绩效考评。

  实行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目标责任制,相关指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离任审计范围,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通过强化督查和考核,促进形成分级负责、逐级推进、上下共同努力的工作格局。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等资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挂钩。对在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严格实行问责;因决策失误导致严重生态影响和破坏的,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重点工程项目,精心组织,落实措施,确保生态文明示范区各项建设任务和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市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本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进一步完善联合督查机制,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决定》及实施方案的工作进展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相关规划的完善、重大项目的推进和重大政策的落实。

  (六)及时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各负责单位要对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和评估,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工作实施进展和成效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市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配合单位要及时将所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负责部门。市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年全市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展和成效,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七)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投入。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到保民生、保稳定,各级政府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市财政整合相关领域专项资金集中投向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在生态产业、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以及公共安全保障等领域,筛选和组织一批重大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优先安排。建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引导资金,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领域资金投入力度。

  (八)加强舆论宣传。

  运用多种宣传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的内涵和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利用报纸.电视等主流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开辟访谈专栏,提出抓落实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和好经验、好做法,反映社会各界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呼声。定期发布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进展成效状况评价信息,印发工作动态简报。通过舆论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文明意识,引导、调动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全民共建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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