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政发〔2011〕49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24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梧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完善有形建设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建、市政、水利、交通和其他专业)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工程类服务。
财政性投资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建项目建设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用于基建项目投资资金(含中央、自治区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融资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是指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的各类设备设施、建设工程的生产性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种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的审核以及招投标活动进行组织协调;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各自行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监察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实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