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一般按招标工程总价的2%缴交,但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到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并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开标前出具收到投标保证金凭据。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在开标前不能公开。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同时交验银行转帐单据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具的凭据,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否则招标人可按招标文件规定拒绝其进行投标,行业有特殊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现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或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书面告知,征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十五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